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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申请书

时间:2023-01-06 16:29:35 申请书 我要投稿

撤销仲裁申请书

  随着社会在进步,用到申请书的地方很多,请注意不同种类的申请书有着不同的格式。相信许多人会觉得申请书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撤销仲裁申请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撤销仲裁申请书

撤销仲裁申请书1

  申请人:__

  地址:__

  法定代表人:___

  被申请人:___女,汉族__年

  申请撤销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支付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已经由_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审理并作出_劳仲案字第仲裁决,该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适用法律不当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载明的合同期限为20__年_月_日至20__年_月_日,仲裁委裁决时的适用的法律条款为:“当事人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适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过了试用期”。而事实是该合同约定的固定期限已经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而不是仲裁委认定的不超过一个月,因此仲裁委就当事人双方试用期限显属适用法律不当。

  二、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人__有限公司于20__年__月_日收到仲裁委的应诉通知书,上面约定仲裁委给予申请人不低于10日的答辩期,因此申请人的答辩期最迟可以到

  二、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支持

  本案在仲裁过程中,本案被申请人(原审申请人)__年入职并做出纳工作这一主张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一时间和岗位,其同时向仲裁庭提交关于工作时间的证据只提供了个人银行卡交易明细,本案申请人(即原审被申请人)___有限公司向仲裁庭对被申请人(原审案件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的工作时间证据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提出异议,但是仲裁委对我方提出的`异议未与理睬,并用结论来证明结论(见裁决书第2页第5段前三行)并采用了推定的时间作为本案起始时间,直接影响了本案的裁决结果,对申请人很不公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裁决予以撤销。

  申请人:___有限公司

20__年_ 月_日

撤销仲裁申请书2

  申请人:xx

  地址:xx

  电话: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

  被申请人:xx

  住所:xx

  电话:xx

  请求事项:撤销北京市xx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京x劳仲字[xxx]第CCC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事实是:x年x月x日,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期限为Y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于xx年xx月xx日到期。合同期满前,申请人提出维持原来的待遇,按原合同履行,被申请人不同意,并申请合同期满后辞职。xxx年xx月xx日,双方结清工资,办理交接手续后终止了劳动关系。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并经过质证的证据予以佐证,同时被申请人当庭也表明合同到期后无续约意向。但北京市xx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直接以申请人主张的事实“BBB不予认可,AAA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为由对上述事实予以否定,导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二、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x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上严重错误。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外条款,“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无须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北京市x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导致错误裁决,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该裁决书。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撤销仲裁申请书3

  申请人:上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嘉定永新路XXXXX号X

  法宝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陆XXX,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

  请求事项:

  1、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2、裁决书遗漏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车牌,以及被申请人承诺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好一张车牌,并且在离职时填写离职申请单时也明确写明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此事宜有被申请人的承诺以及离职申请单证明,并且在仲庭审时,被申请人是予以确认的.。而仲裁裁决对此事一字未提。

  综上,申请人认为, 嘉劳人仲(2xxx)办字第19XX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X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二xxx年七月二十三日

撤销仲裁申请书4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_族,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屯_______________号,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

  一、撤销事争议仲裁委员会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仲裁字[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

  二、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撤销仲裁申请书5

  申请人:xx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嘉定永新路XXXXX号X

  法宝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陆XXX,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嘉定区塔城路。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 嘉劳人仲(20xx)办字第1914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xx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陆XX)在申请人(xx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署过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31日自行填写离职申请单,申请离职。在仲裁庭审时,申请人向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示了被申请人的填写的离职申请单,被申请人对此也是予以明确确认的。从以上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是自行申请离职,不与申请人重新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二、xx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1、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20xx年1、2月份未发放的1000元为克扣工资错误。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500元为效益工资,该部分工资是按照申请人的经济效益以及被申请人的工作情况而给予是否发放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招商工作进行了将近一年之久,却一直毫无进展,为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调岗,并且被申请人对此是接受的,因此,申请人不发放该部分的工资是有依据的,是合理、合法的。

  20xx年1月,被申请人陆立坚出勤天数为12.69天其应发工资为1668.03元,但当月陆立坚领取工资为20xx.37元。

  2、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20xx年3月份全勤工作错误。被申请人20xx年3月份在申请人处工作天数为11.38天,此项有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双方确认的“刷卡汇总表”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请假单等证据证实,所以申请人三月份得工资为1226.7元。而不是裁决书上的2566.43元。

  3、裁决书遗漏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车牌,以及被申请人承诺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好一张车牌,并且在离职时填写离职申请单时也明确写明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此事宜有被申请人的承诺以及离职申请单证明,并且在仲庭审时,被申请人是予以确认的。而仲裁裁决对此事一字未提。

  三、经核实20xx年工资发放情况,被申请人陆XX明知自己没有全勤工作,却多领取工资却故意隐瞒,不予退回公司。其中20xx年1、3、4、5、6、9、10、11、12月均未过到全勤工作,却以全勤领取工资,20xx年共计多领取工资4514。35元。20xx年1月份工作12。69天,多领工资841。34元。上述款项,5355。69元,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予以退回申请人。

  综上,申请人认为, 嘉劳人仲(20xx)办字第19XX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二○xx年七月二十三日

撤销仲裁申请书6

  申请人:___公司

  负责人:___

  地址:_______号楼_单元3楼东户

  联系电话:______

  被申请人:___男 汉族 __年_月3日出生

  住址:_______号楼_单元3楼东户

  电话: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_劳仲案字[xx]第00号裁决书,现依法向贵院申请:

  1、裁定撤销_劳仲案字[xx]第00号裁决书。

  2、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_0日向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将__省__县二建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法到庭,劳动仲裁委审理后,于20xx年4月_2日作出_劳仲案字[xx]第00号裁决书,裁定由申请人承担对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申请人认为:

  1、仲裁裁决没有管辖权。

  2、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3、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理由:

  1、仲裁裁决对申请人无管辖权:

  裁决书已经查明如下事实:申请人与__二建之间存在建筑工程劳务承发包合作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范畴。__二建在申请人处承接劳务分包工程过程当中,聘用了被申请人作为建筑工人,被申请人与__二建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律规范调整范畴。故此,本案应是被申请人与__二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故此,仲裁裁决对申请人没有管辖权,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裁决书。

  2、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裁决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xx】22号文)(以下简称22号文)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伤医疗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劳社部发【xx】22号文第一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此,22号文对申请人并不适用。故此,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了错误的裁决。

  另外,仲裁裁决中认定申请人与__二建之间存在未结清的工程款,故此应当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限额内先行支付被申请人的`工伤医疗费,待结算工程款时,将__二建应承担的工伤医疗费予以扣除。申请人与__二建之间是否存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属于申请人与__二建之间的民事争议事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范畴。此项认定属于仲裁裁决无管辖权的事项,属于越权认定,应属无效。

  故此,仲裁裁决错误的适用了法律,认定了仲裁裁决无管辖权的事项,作出了错误的裁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裁定撤销裁决书。

  3、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20xx年3月29日,申请人根据劳动仲裁委的开庭通知,依法参与庭审,提出抗辩事项,__二建没有到庭,但仲裁裁决书中并没有依法将__二建没有到庭参加庭审事项予以说明,而是裁定申请人承担了可能会由__二建承担的责任。理由仅仅是因为联系不到__二建,如此认定,于法不合,同时也违反了法定程序。故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依法撤销裁决书。

  综上所述:济劳仲案字[xx]第00号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仲裁裁决无管辖权、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第49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支持申请人上述请求。

此致

  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公司

  20xx年__月__日

撤销仲裁申请书7

  申请人:××省××开发公司

  地址:××省××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申请撤销事项:

  ××仲裁委员会(19××)仲字第×号仲裁裁决不符合仲裁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

  证据:申请人于××年××月××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指定仲裁员函,指定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B为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开发公司

  ××年××月××日

  附:1.本申请书副本×份;

  2.××仲裁委员会(19××)仲字第×号仲裁裁决书;

  3.申请人××年××月××日提交的指定仲裁员函副本。

撤销仲裁申请书8

  申请人:AAA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请求事项:撤销北京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京X劳仲字第CCC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事实是:X年X月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期限为Y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于XX年XX月XX日到期。合同期满前,申请人提出维持原来的待遇,按原合同履行,被申请人不同意,并申请合同期满后辞职。X年XX月XX日,双方结清工资,办理交接手续后终止了劳动关系。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并经过质证的证据予以佐证,同时被申请人当庭也表明合同到期后无续约意向。但北京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直接以申请人主张的事实"BBB不予认可,AAA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为由对上述事实予以否定,导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二、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上严重错误。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外条款,"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无须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导致错误裁决,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该裁决书。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年 ___月 ___日

撤销仲裁申请书9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法宝代表人: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嘉劳人仲(XX)办字第1914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陆xx)在申请人(上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署过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XX年4月1日至XX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于XX年3月31日自行填写离职申请单,申请离职。在仲裁庭审时,申请人向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示了被申请人的填写的离职申请单,被申请人对此也是予以明确确认的。从以上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是自行申请离职,不与申请人重新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二、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1、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XX年1、2月份未发放的1000元为克扣工资错误。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500元为效益工资,该部分工资是按照申请人的经济效益以及被申请人的工作情况而给予是否发放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招商工作进行了将近一年之久,却一直毫无进展,为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调岗,并且被申请人对此是接受的,因此,申请人不发放该部分的工资是有依据的,是合理、合法的。

  XX年1月,被申请人陆立坚出勤天数为12.69天其应发工资为1668.03元,但当月陆立坚领取工资为XX.37元。

  2、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XX年3月份全勤工作错误。被申请人XX年3月份在申请人处工作天数为11.38天,此项有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双方确认的“刷卡汇总表”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请假单等证据证实,所以申请人三月份得工资为1226.7元。而不是裁决书上的2566.43元。

  3、裁决书遗漏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车牌,以及被申请人承诺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好一张车牌,并且在离职时填写离职申请单时也明确写明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此事宜有被申请人的承诺以及离职申请单证明,并且在仲庭审时,被申请人是予以确认的。而仲裁裁决对此事一字未提。

  三、经核实XX年工资发放情况,被申请人陆xx明知自己没有全勤工作,却多领取工资却故意隐瞒,不予退回公司。其中XX年1、3、4、5、6、9、10、11、12月均未过到全勤工作,却以全勤领取工资,XX年共计多领取工资4514.35元。XX年1月份工作12.69天,多领工资841.34元。上述款项,5355.69元,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予以退回申请人。

  综上,申请人认为,嘉劳人仲(XX)办字第19xx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x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二○xx年xx月xx日

撤销仲裁申请书10

  申 请 人: xx

  地 址: xx

  法定代表人: xxx

  被申 请 人:xxx 女,汉族 xx 年

  申请撤销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支付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已经由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审理并作出x劳仲案字 第 仲裁决,该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适用法律不当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载明的合同期限为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18日,仲裁委裁决时的适用的法律条款为:“当事人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适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过了试用期”。而事实是该合同约定的固定期限已经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而不是仲裁委认定的不超过一个月,因此仲裁委就当事人双方试用期限显属适用法律不当。

  二、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人xx有限公司于20xx年 月x日收到仲裁委的`应诉通知书,上面约定仲裁委给予申请人不低于10日的答辩期,因此申请人的答辩期最迟可以到5月30日。但是在仲裁委出具的通知书上却要求申请人x月x日去开庭,不到庭视为放弃按缺席处理,申请人没有口头或书面承诺放弃答辩期,但是仲裁委却只给了申请人4天的答辩期,申请人(即原审被申请人)享有当然的答辩权利,这是不容置疑的,有权利就要有实现权利的必要条件,答辩期限是条件之一,必须给予保障,仲裁委这样明显显失公平,没有保证申请人的答辩权,同时仲裁委在举证通知书中给申请人的举证期限也只给了4天,给申请人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的时间限制。

  二、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支持

  本案在仲裁过程中,本案被申请人(原审申请人)xx年入职并做出纳工作这一主张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一时间和岗位,其同时向仲裁庭提交关于工作时间的证据只提供了个人银行卡交易明细,本案申请人(即原审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向仲裁庭对被申请人(原审案件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的工作时间证据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提出异议,但是仲裁委对我方提出的异议未与理睬,并用结论来证明结论(见裁决书第2页第5段前三行)并采用了推定的时间作为本案起始时间,直接影响了本案的裁决结果,对申请人很不公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裁决予以撤销。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20xx年7月8日

  附件:裁决书复印件一份

  通知复印件一份

  应诉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举证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撤销仲裁申请书11

  申请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联系地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彦杰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联系地址:上海市

  负责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撤销事项:申请人不服上海仲裁委员会(20xx)沪仲案字第****号裁决书,申请贵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以下内容:

  1、撤销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9,311.54元的裁决;

  2、撤销由申请人承担仲裁费人民币5277元的裁决。

  3、另外,请求判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仲裁庭故意歪曲、掩盖事实,枉法裁判。

  1、对于仲裁书认定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专线宽带网络接入、升速、使用及维护等有偿服务的协议,协议收取的费用并不能等同于电信资费。”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的规定。申请人认为是一种故意歪曲事实的行为。

  申请人拥有上海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而被申请人作为电信用户,与我司签订的《商业客户光纤专线(升级)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专线宽带网络接入、升速、使用及维护等有偿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第一项“基础电信业务……(六)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可以认定上述服务属于电信业务的范围,因此双方的行为当然适用国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范要求。

  2、仲裁书认为“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因被申请人的缘故,导致其承担电信资费违约金的损失。”这种说法没有根据。

  因为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而事先对承担责任的一种约定,其不同于补偿金,违约金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也就是说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就是没有损失,违约方也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因此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的前提其延迟履行的违约行为,而不要求我守约方有怎样的实际损失,我方无需主动提供此类证明。

  3、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上,被申请人只是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仲裁却支持了其请求,这种做法是不遵照举证规则的体现,属于明显的枉法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20xx】13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应当提供违约金约定缺乏公平性的相应证据。”这些均是对于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要求。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既然违约方提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由其承担起对违约损失的证明责任,也就是说,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并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比较,从而才能证明其请求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4、仲裁认为当事人双方在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每日加收3‰违约金属于过高,是不遵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法基本精神的错误认定。

  因为按照“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具有法定性和约定性,也是违约金惩罚性功能的体现。

  (1)行政法规规定

  根据《电信条例》第35条的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可以看出电信违约金具有法定性,不同于一般的债务,是电信法规对电信用户违约而采取的法定措施。这种约定实际上也是遵照行政法规的合法行为,是应当受法律保护的。

  (2)合同法基本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是遵照《电信条例》的表现,同时也是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该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合同自由的前提是当事人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约定违约金是在经过当事人双方反复磋商后签订的,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并无胁迫等不正当竞争情形,是真实意志的体现。

  因此是在完全自由的前提下,当事人自愿对自己的权益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处分,其他人不宜轻易干涉,更不能随意宣告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只有这样,才能使违约金制度与变化着的市场环境相适应,并且更好地体现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最终实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目的。

  市场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享有对自身权益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因此在法律范围内及不违背社会道德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作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安排时,就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任何人不能横加干涉。市场机制也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才能真正发挥实现资源配置的作用的。

  (3)从违约金的性质来说,约定违约金不同于补偿金等,其具有惩罚性。

  被申请人自愿与申请人签订过高的违约滞纳金,从公平的角度来说,申请人就是因为被申请人敢于签订这样高的违约滞纳金才放心为被申请人以“后付费式”提供电信服务,这也类似于一种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于支付违约金还应履行债务,表明违约金是专为对迟延履行行为予以惩罚而设定的。这就说明包括本案在内的延迟履行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也重申了坚持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性质。

  本案争议的发生是被申请人延迟履行合同,经多次催告数月之久后才支付拖欠款项,但仍不支付违约金。显然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让其承担较高的违约金以示惩处,对于守约方才是公平的,鼓励交易、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也才能达到《合同法》第一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立法目的。

  5、即便是认定违约金3‰过高,也应当酌情予以适当减少,而不是完全排斥约定违约金的存在。然而仲裁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罚息的计算原则,将违约金调整为按欠款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这种做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批复》)和法释[20xx]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xx]34号《批复》)的规定中,“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其前提适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也就是说仲裁庭无视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而直接适用该批复,这种做法的逻辑思路就是“违约金约定过高就等于没有约定违约金”,这一事实结论显然属于逻辑错误。这种做法与未约定违约金支付方式有何异同?这实质上是完全抛开了当事人双方的事先约定,把违约金等同于补偿金,无从体现违约金的惩罚功能。这种做法过多的干涉了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没有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的权利。

  因此,由于法释[1999]8号《批复》和法释[20xx]34号《批复》的规定是针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而制定的,本案不能以该两《批复》规定的相关标准为适当减少的标准。仲裁庭的做法应当予以撤销。

  (二)申请人对本案认为

  ①“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具有法定性和约定性,并且符合违约金本身具有的惩罚性功能。合理性(根据上述第4点的阐述)

  对于《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前提条件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按通常方式理解为:只要违约金不是过分的高于前述损失的,国家就应该保护;而且法院对于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违约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何为过分,按常理判断,合法的、适当的、符合习俗惯例的均不叫过分。

  电信业务与电力业务同属于后付费式的服务类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和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这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肯定了供电合同中的用电方逾期不交电费违约金的标准,而供电合同同样是《合同法》中有名合同之一,其每日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标准也受到了国家行政法规的保护,而此标准被全中国约3—4亿户家庭接受,说明每日千分之三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标准是适当并且合法的。而且每日千分之三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标准还广泛存在于供气合同、供水合同及电信、移动、联通通讯合同和网络服务合同中,均被全中国十三亿人民接受,说明这不仅已经形成了习俗惯例,还被相关部门规章及行政法规予以保护,属于合法,不为过分,而属适当。

  ②退一步讲,如果“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属于违约金约定较高的情形需要进行调整,也应参照国家对约定违约金方面的相关规定和社会公众接受所形成的惯例、事实以及社会平均利润和非违约方追讨本金所需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即便是按照该解释,认定违约金过高,那么也是以承认约定违约金存在为前提,予以适当调整。

  大家都知道的是,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为:”资金占用所得社会平均利润、贷款利息、追讨本金所需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等”,所以说实际损失不仅仅包括直接损失,还有间接损失即预期可得利益,范围包括为准备履行合同义务而支出的费用损失;价值损失;利润损失等等,否则有失公平。所以要求违约方补偿的损失就绝对不仅仅是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丧失。

  由于本案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电信服务的特点是一旦电信用户违约,作为守约方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其实际损失往往是不易计算的。

  如果对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属于约定过高的情形而因此予以适当调整的话,我方主张适用《上海市高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20xx】13号)第九条的规定:“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参考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总之,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因此,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xx)沪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应当由贵院予以撤销。

此致

敬礼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撤销仲裁申请书12

  申请人:_________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址:上海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层、_________层、_________层、_________层单位代表人: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民族:_________,住址:上海市_________区_________支路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室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浦劳人仲(201_________)办字第_________号_____裁决书;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_____委员会做出的_____裁决事实认定错误。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_____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有据,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_____裁决中认定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属事实认定错误。

  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不但违反公司考勤规定无故旷班,而且还在工作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_____工作,属于_____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工作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申请人已向_____委员会提交了包括:“员工手册及签收单”、“考勤记录”、“请假单”、“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邮件”、“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录像资料”等证据材料。

  根据被申请人的考勤记录和请假单来看,两者所展现的事实是相左的,被申请人有伪造考勤记录的嫌疑。其一方面提供了考勤的记录,另一方面又提供了请假单,被申请人在请假期间还能够提供考勤记录,这两者显然是矛盾的。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记录”这一证据材料不具有真实性。

  其次,关于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邮件系申请人群发给其员工的工作邮件,其他员工均已收悉,且都按照签到方式进行了正常的签到出勤,并向_____委员会提交了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被申请人却否认邮件和签到记录的真实性,显然是无理的.狡辩,是为了逃避相关证据对其造成的不利后果。

  再次,_____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对于提供的“录像资料”无法证明该录像未经剪辑增减,因而认定无法作为定案依据,是严重的认定错误。在_____争议中,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已先行提交了所掌握的一切证据,已经完成了举证的责任承担,被申请人则应承担余下的举证责任,对于该录像资料真实性的鉴定申请应由被申请人提出。

  _____委员会对于争议事实的认定是武断、不正确的,在申请人提交的诸多证据和被申请人一方存在的诸多疑点面前,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而对争议事实做出了错误的认定,实属对申请人权利的损害。

  二、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_____委员会做出的_____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在劳动争议的调解、_____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相关事实。虽然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实行倒置,但是在_____阶段,申请人已就相关争议事实提交了所掌握的一切证据,其中包括“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邮件”、“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录像资料”等。被申请人虽然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表示质疑却始终未提供相反之证据证明其主张,仅仅是单方面表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如果其否认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当庭提出对证据进行鉴定的申请,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不是免除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是将举证的顺序进行倒置。申请对相关证据的鉴定属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其消极地怠于承担举证责任,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_____委员会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也仅表示无法确认内容的真实性,但_____委员会并没有否认也没有权力否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没有建议被申请人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更没有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径直决定将申请人提交的电子邮件、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和录像资料_____定案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导致了严重的程序不公正,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撤销仲裁申请书13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

  身份证号:

  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申请事项:

  1、判决撤销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仲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

  申请人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开始承接_____________项目。承接该项目后,申请人即于当日和第三人________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该项目中的劳务工作分包给第三人。被申请人就是由第三人聘请的劳务人员。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动关系是错误的。

  2、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错误。

  被申请人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到第三人处应聘保洁员岗位,因故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与第三人解除劳务关系。被申请人于______年___月份向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仲裁请求已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但是##仲裁委员会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的请求没有超期,并予以支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仲裁程序违法。

  在仲裁开庭前,申请人向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仲裁委表示同意追加,第三人也依法参加了庭审、辩论,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但是在最后的裁决书中却不同意追加第三人,没有关于第三人裁决,也没有说明理由。仲裁委的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关于仲裁程序规定的。

  综上所述,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案的审判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愿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撤销仲裁申请书14

  被申诉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电话:

  邮编:被申诉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区街号

  电话:

  邮编:

  请求事项

  1、解除申诉人同被诉人xxxx集团第xxx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2、裁令被诉人xxxx集团第xxx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_年_月至今拖欠的工资96000元;

  3、裁令被诉人xxxx集团第xxx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000元;

  4、裁令被诉人xxxx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600元;

  5、裁令被诉人xxxx集团第xxx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_年1月至解除合同日拖欠的劳动保险金21000元;

  6、裁令被诉人xxxx集团第xxx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000元;

  7、裁令被诉人xxxx集团第xxx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404元;

  8、裁令被诉人xxxx集团第xxx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005元;

  9、两被诉人对上述所列各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自_年_月16日年起即在被申诉人xxxx集团有限公司处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_年xxxx集团内部调整,申诉人所在部门名称变更为xxxx集团第六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后变更为xxxx集团第xxx有限公司)。xxxx集团有限公司要求申诉人及所在部门所有工作人员同xxxx集团第六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自_年1月开始,被诉人xxxx集团第xxx有限公司即停止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自_年11月开始,被诉人xxxx集团第xxx有限公司又开始拖欠申诉人工资,_年,申诉人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九级伤残,被诉人xxxx集团第xxx有限公司也未向申诉人支付各项工伤福利待遇。不得已,申诉人不得不向被诉人xxxx集团第xxx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诉人xxxx集团有限公司、xxxx集团第xxx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请求事项中所列各项仲裁请求。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诉诸贵委,望裁如所请。

此致

敬礼!

撤销仲裁申请书15

  甲方:_______省__________贸易公司

  地址: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号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经理

  乙方: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路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经理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__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签订购销鲜蘑合同。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的`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__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所涉鲜蘑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贸易公司(盖章)乙方:________县__________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于__________

  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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