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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时间:2024-06-08 06:58:59 工作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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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保证事情或工作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开展,常常需要提前制定一份优秀的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具有内容条理清楚、步骤清晰的特点。那么优秀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方案1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突出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贮存、供应、运输、充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防止和减少燃气和气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平安桐乡”建设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严厉打击向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性燃气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贮存、充装、销售、运输、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钢瓶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违法行为。力争到20xx年底完成全市“螺丝瓶”(《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带活动护罩的液化石油气瓶)报废任务。

  三、职责分工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运输、充装单位责任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运输、充装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燃气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相关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1.经营单位销售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合格瓶装燃气,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

  2.运输单位应执行机动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充装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负责气瓶的到期送检,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严禁在瓶装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严禁向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二)相关部门职责

  1.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的行业监督工作。依法实施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对瓶装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加强对瓶装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受理燃气用户的投诉并予以处理;主动参与燃气安全管理的协调联络工作。

  2.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瓶装燃气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随意堆放液化石油气钢瓶、无证经营行为或不按照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质监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环节发现的'气瓶超期未检或使用报废钢瓶的违法行为;监督气瓶充装单位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瓶充装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4.工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准入把关。对申请从事瓶装燃气经营者,严格凭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无证照经营燃气行为的监督管理。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运输环节的监管。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机动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危险品、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驾驶员及押运员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6.公安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公共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对在居民区和公共场所贮存、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城管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及时立案查处。

  四、工作步骤

  (一)计划部署阶段(20xx年10月至11月)

  制定方案,召开会议,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工作进行部署,落实工作责任。

  (二)全面实施阶段(20xx年11月至20xx年7月)

  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供应(站)点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和完善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对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认真做好经常性的日常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20xx年8月)

  全面总结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工作,进一步深化、巩固安全治理成果,建立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确保安全治理工作不走形式,取得实效,让行业自律,使群众满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按照安全治理工作要求周密部署,认真组织,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稳步推进。各镇、街道也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协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好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安全治理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要以供应站(点)、道路运输、流动商贩、非法经营、非法倒装、非法贮存、家庭餐饮瓶装燃气用户等重点,全面深入开展安全治理工作,把握治理重点,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查处、纠正违法违规经营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方案2

  一、排查隐患

  由房产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燃气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

  排点:

  居民住宅、学校、宾馆、饭店、食堂等用气单位;液化气经营单位;燃气老化管网、违章占压管线设施;燃气企业。

  排查内容:

  (一)管道燃气企业的气源厂压缩机室、锅炉房、混气室及各大、小调压站(箱)燃气输配管网等重点部位;大型公共、商业、工业燃气用户,人员密集且有燃气设施的公共场所。

  (二)城乡液化气经营单位等燃气企业的资料证件是否齐全;企业资质、消防、技术监督手续是否齐全;是否通过安全生产评估;是否存在非法违法经营现象;是否有私自改扩建行为;燃气贮罐防爆安全措施等。

  (三)《应对气量不足限供方案》落实情况。

  (四)《应对极端天气紧急事态的安全运行工作预案》制定情况。

  (五)燃气管线占压情况。

  (六)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室内燃气设施运行状况,燃气计量器具使用情况等。

  二、集中治理

  对排查出的隐患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不能及时完成整改的,要安排专人盯守,实行24小时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大安全事故或危及安全的,要责令停产停业。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一整改。

  (一)治理居民住宅、学校、宾馆、饭店、食堂等用气单位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老化管线和阀门配件由燃气企业负责更换。居民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炉具、热水器等,要告知使用风险,督促其尽快更换。

  (二)加强城乡液化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杜绝擅自设点,严禁使用不合格、报废、超期未检钢瓶,依法取缔黑罐装点。

  (三)改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老旧管网,清理违章占压物。

  (四)加强燃气企业安全隐患治理。燃气企业的防爆安全措施、消防安全设施、防雷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治理;对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要立即调离岗位。

  (五)聘请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技术保证。

  三、监督检查

  排查治理工作结束后,政府将组织房产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对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对治理不到位的,依法强制整改。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

  房产局、燃气管理办公室、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原则,严格履行监管职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燃气运营安全。

  (二)加强宣传

  房产局、燃气管理办公室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安全用气宣传,普及安全用气知识,同时,发挥抄表员、安全员、检查员、宣传员和监督员的'作用,通过现场咨询、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引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燃气企业要加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在人员密集场所置宣传站。新建小区开栓供气前,燃气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全使用燃气宣传教育。

  (三)明确责任

  房产局、燃气管理办公室是燃气安全工作监管主体,对全燃气安全工作负总责。燃气企业和城乡液化气经营单位负责人为燃气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燃气安全工作。

  (四)建立制度

  房产局、燃气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个供气区域要有专人负责;坚持定期入户访修,防止燃气设施带病运行和使用不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燃气安全生产措施;依法实行强制性全员培训制度,加强燃气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加大安检、巡检人员的培训力度;完善持证上岗制度,新招工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方可上岗;建立巡线制度,加大巡查密度,及时发现处理事故隐患;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储备必要的抢险物资,经常组织抢险救援应急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建立反应快速、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机制。

  (五)建立长效机制

  房产局、燃气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做到常抓不懈。燃气企业和城乡液化气经营单位要通过排查治理隐患,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方案3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

  (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

  (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

  (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

  (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

  (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

  (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

  (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方案4

  关键词:地铁施工 ; 次高压燃气保护;探讨

  中图分类号:U213+4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当一个城市人口达到300万人以上,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000亿以上,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达到100亿以上,地铁单向高峰预测客流达到3万人次/小时以上,这样的城市繁华地段就有必要修建地铁。由于城市建设在前,地铁修建在后,城市地铁施工必然要遇到各类管线的迁改或保护,在方案选择时要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现场条件及社会资源等因素,尤其是遇到燃气管线时,必须要谨慎确定方案。深圳地铁5号线太安站对次高压燃气管道,采用原位就地保护施工,做了一次成功的实践案例。

  二、 工程概况

  太安站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路,为地下三层岛式车站,是深圳地铁5号线与规划7号线上下平行换乘站,车站分为折返线段304.818m及车站范围316.58m,总长621.4米,基坑宽20.4m,基坑深24.5~25.1米。负一层为站厅层、负二层为 5号线站台层、负三层为7号线站台层。

  车站周边房屋密集,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房屋共25栋,离车站基坑一般为4~10m,最近只有1.5m。

  次高压燃气管线位于该车站中部布心路北侧辅路绿化带下,由于一期交通疏解将绿化带作为道路,已对管线进行了砼箱涵包封处理。

  该次高压燃气管是给罗湖、布吉、莲塘供气的主干管,用气户数约20万户,其中工商业用户较多。布心路两阀门之间约5公里远。

  次高压燃气管参数:L360MB(×52)直缝双面埋弧焊钢管,D406.4×7.1,管线压力为1.6kg/cm2。见图1

  三、方案比选

  方案一、大迁改,最初的方案是把次高压燃气管迁出车站范围,经太白路、东乐路绕行改移,但由于没有合适的地理位置,满足不了次高压燃气离民房区的最小安全距离,且投资较大。

  方案二、小迁改,先施做一段车站顶板,然后先改移到盖挖顶板上,待车站主体完工后,再回迁到原来位置。见图2

  深圳市地铁公司组织多次多方研究,认为该方案需要:一是停气迁改,由此带来的影响是20万用户的生产生活没有保障,要用瓶装气先进行临时供应,政府资源满足不了;二是带气作业迁改,要求以作业点半径150M范围内不能有火种,不能通行机动车辆。鉴于塘朗车辆段高压燃气管带气改移施作过程中动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而太安站周边人员、房屋更加密集、周边交通更加繁忙,带气改移会存在较大的风险。

  方案三、通过深圳市轨道办主持的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会同深圳市燃气集团公司多方论证,在遵循有关燃气保护条例的前提下,遵守燃气维修的有关规定,并实地参观LNG码头燃气作业现场。政府聘请国内专家组就该次高压燃气保护方案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为:在充分考虑了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的基础上,确定采用原地支托保护方案。支托保护结构由设计单位设计,现场施工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确定,经专家审查后实施。

  采用就地保护方案,除主体围护结构施工难度大,次高压燃气管道保护要求高外。安全的高风险,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施工管理及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施工方法

  受次高压燃气管道横跨车站的影响,车站地下连续墙在次高压燃气管道处不能封闭,存在沉降、涌水、突泥、坍塌风险;次高压燃气管道在空气中,受热胀冷缩的影响,有变形、开裂的风险;跨燃气管道作业有撞击、坠落的风险;车站石方开挖震动的控制;施工过程中燃气泄漏的风险;燃气管道的'沉降、变形监测及调整等一些难题的解决,是该方案成功与否的主要因素。

  太安站次高压燃气管道保护采用在距车站围护结构约5m以外设置一跨简支梁形式的两片三排单层加强型(TSR 双弦杆)贝雷架组合桥,作为支托保护桥主要受力构件,两片梁之间采用型钢上、下横梁连接,上、下横梁是悬吊支托直接受力构件。每片贝雷架组装好后进行预架设,并检查挠度值≤30mm。

  次高压燃气管道要进行三次支托转换;第一次悬吊支托转换,人工间隔掏挖管下土体,安装悬吊支托体系将次高压燃气管道转换到支托保护桥上。第二次支托转换,待管下车站主体盖挖顶板完成后,设置临时素混凝土支墩,墩顶通过支托体系与管道传力后,拆除上述保护桥和支托体系,将次高压燃气管道转换到主体结构上。第三次支托转换,待回填到次高压燃气管顶,再掏挖临时支墩处并回填砂,拆除支托体系,恢复原状。

  五、施工工艺流程

  次高压燃气管原位带气支托保护施工流程图如图3。

  主要做法

  1.燃气管道位置处地下连续墙施工

  燃气管道位置处围护结构地下连续墙,采用倒挂逆作法施工。因其对次高压燃气管保护影响较大,如基坑开挖后止水措施不及时,容易引起围护结构渗漏、涌水、突泥、坍塌,地表沉降也会危及次高压燃气管道。

  1)倒挂法分段施工地下连续墙,先施工冠梁,冠梁内预埋地下连续墙钢筋接驳器,开挖前根据地下水情况采用超前注浆止水。每开挖1米左右后(当穿越淤泥、粉砂层等软土层时开挖后立即安装挡土模板,胶合面板加Φ48钢管背檀),采用机械接头接长钢筋,横向钢筋与地下连续墙工字钢接头钢板焊接,接长钢筋笼安装好后立模浇注砼。

  2)注浆止水和加固土体

  开挖前预注浆止水,在地下连续墙未封闭的缺口处采用超前小导管预注浆止水和加固土体,孔深20m,纵向三排。

  补偿注浆,土石方开挖后如果发现渗漏水,立即采用钻孔小导管注水泥水玻璃改性三液浆止水和加固土体。孔深3m,竖向间距1m,横向间距0.5m。

  3)挡土板施工

  地下连续墙缺口处开挖高度约1m后,当遇淤泥、粉砂等软土层时分两次开挖,每次开挖为0.5m,先用胶合板和Φ48钢管背楞组成挡土板,对向缺口进行初步挡土,防止缺口处坍塌。

  2.燃气管道的保护

  支托完成后,立即进行保护箱安装,然后填充珍珠岩,避免次高压燃气管线长期暴露在外,同时采用防晒帘布对燃气管道进行遮盖,防止太阳光暴晒。

  3.震动控制

  根据高压燃气保护条例,次高压燃气管两侧50m内禁止爆破,虽采用盖挖工法,爆破飞石不会危及管道,但爆破振动会危及管道安全。为确保次高压燃气管道安全,决定采用挖机带液压破碎锤开挖石方,其振动比爆破小得多,不会危及次高压燃气管道安全。

  4.泄漏监测

  现场安装了天燃气漏气自动报警装置,漏气监测探头设在保护桥范围燃气管上方,自动报警装置设在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安装好后先进行调试,调试时采用小瓶装天燃气放在管下模拟漏气,自动漏气监测人员由现场24小时值班安全员负责,发现报警立即通知项目部应急小组成员和燃气集团应急小组成员,启动应急预案。

  5.变形监测和变形调整

  为确保施工期间次高压燃气管变形不超过规定允许值,必须加强现场监测,监测各工序施工期间的沉降变形数据,监测数据每天报燃气集团、燃气监理、主体施工监理、业主等,并将数据与设计允许变形值进行比较,以便指导施工及管线调整。

  监测分施工单位监测与第三方监测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保证管线安全。

  1)管线沉降监测点布置,详见图:

  图7施工监测点布置 图8监测点固定示意图

  2)管线沉降允许值

  根据设计图,管线沉降允许值如下表:

  3)变形调整

  (1)由于管线自身变形、悬吊支托装置变形、顶板上基坑回填土、地下连续墙、土体失水等原因,引起管线沉降超过允许值,将进行调整,调整前请专家分析确定,严禁现场私自调整管道高程。

  (2)悬吊期间调整采用悬吊花蓝螺栓直接进行调整。

  (3)管线调整时请燃气集团监护人员现场监督。

  6 .结束语

  在人口密集、交通量大的繁华城区,对(次)高压燃气管道进行原位带气悬吊支托保护,避免了停气改迁时给居民和商业用户带来生活和生产上的影响。如果停气迁改要送大量瓶装气,必须重新建立大型配气站和购置送气设备,成本非常大;带气改迁(每次需一个月时间)时要疏散周边150m内行人和居民、阻断城区主干道交通、动用大量交通、消防、急救、公安、政符相关职能部门的社会资源。最主要是避免了带气改迁时的漏气爆炸的风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很明显。

  从资源利用来说,原地支托保护主要所需物资是贝雷片,是可以租赁重复使用,大大减少资源耗费。而停气改迁和带气改迁都会一次投入大量资源,这些资源一般不会重复使用,资源耗费很大。通过深圳地铁5号线太安站次高压燃气原地支托保护实践,可见在城市工程施工中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借鉴使用。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方案5

  一、整治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整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深入开展我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严格落实安全供气和用气责任,切实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加强城镇居民燃气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加强燃气安全用气知识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知识普及,使用户养成不用气时关闭闸阀、燃气软管老化或破损及时更换等习惯,具备及时妥善处理燃气安全隐患的技能,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安全投入、应急体系建设、推进标准化建设等情况。

  (二)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出台的规章制度、会议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等情况。

  (三)燃气安全运营情况:一是管道燃气企业的场站、气柜和管网等重点设施巡查、维护情况;

  二是液化石油气站的储气瓶(罐)、压缩机房、加气机、配电室等重点设施(部位)巡查、维护情况;三是瓶装液化气非法储存、运输、充装和倒装等行为;四是餐饮店等燃气商用场所燃气用具、连接软管、减压阀和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五是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暗埋燃气设施,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六是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整改情况。

  (四)燃气应急处置能力情况,包括燃气企业应急抢险人员、设备、物资等储备情况,应急值班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演练情况。

  (五)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情况,包括对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和开展安全知识社会宣传尤其是入户宣传等。

  三、整治时间

  (一)自查整治阶段(即日起日至7月3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燃气经营企业按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排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

  住建局将成立专项检查工作组,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同时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三)督促整改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对存在安全隐患企业和个人的实施跟踪督促整改。短期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方案措施,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照《XX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四、整治要求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是关系公共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大事。按照辖区管理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管辖内的燃气经营企业、场所进行督查、排查,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配合工作、要充分认识开展本次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坚持边排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各乡镇及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报送工作,重要情况随时报送。此次排查整改结束后,县住建局将整理各乡镇的工作开展情况并报告县安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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